一、合作主体审查不严的风险
投资办公司大都和别人共同投资,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合作者的状况对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有些居心叵测的人,谎称自己掌握了某种专有技术或者有重要客户资源等等,哄骗投资人与他共同投资,往往在新公司中这些骗子不出钱或者出资很少就占有了股份并且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不是一门心思共同创业,而是处心积虑把投资款转为己有。最终公司垮台,投资人血本无归,却养肥了一群骗子。
防范这种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办公司前对合作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合作者的信用情况和品质,切实查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查清楚这些人掌握的专利技术有没有专利证书,专利权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其独立掌握,合作对象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是守法经营还是谋取不当利益。
二、经营管理理念不一致的风险。
各投资人经营理念不一致,导致股东纠纷是投资办公司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因为某一项业务有利可图,几个投资人仓促组合设立公司,但展开经营后,各投资方对经营方向、管理原则会发生显著差别,彼此很难说服,于是产生对抗。
为避免此种尴尬局面发生,投资人切忌草率投资,在投资前,一定要认真考察其他投资人的经营理念,在确保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公司。
三、“甩手掌柜”的风险。
有一些投资人对于经营管理公司根本不懂,只想作股东拿红利。他们把投资公司当成了银行储蓄,把自己的投资当成了高回报储蓄存款,平时对公司经营不管不问,只等年底分红。这是一种典型的“坐收渔利”思想,其实世上很少有这样的好事。这种思想往往导致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坑害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对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受制于人。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要摒弃“捡便宜”思想,投资办公司是一件很辛苦费神的事情,投资人必须保证一定程度的对公司的关注和掌控,例如应定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甚至派有专人在公司职守,持续向自己传递公司信息。
四、公司管理存在的风险。
有些投资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主观上希望对公司有所掌控,但是却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对公司仍处于失控状态。例如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这些机构中公司股东享有很多权利,如安排得当,既可保护自己的权利,又可对他人形成有效制约。但是在实践中,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的公司章程不能突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对经营管理人员制约不足,导致内部人控制,管理人员为所欲为,股东权利受到侵害。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设立公司前,一定要认真制定公司章程,科学设定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障投资人权利。
五、处置公司财产的风险。
投资人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投资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可以任意处置公司财产,这种思想也是错误,由其引起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表现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这些行为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日常生活中最大量出现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其责任追究十分严厉,很多投资人因此招致牢狱之灾,因此投资人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必须懂法守法才能避免此类风险。
投资办公司虽然有很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可控的,关键在于依法投资,规范运作。只要投资人加强风险意识,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很多风险是可以避免和减少的。如果投资人本身缺乏投资方面的知识,就应该聘请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这是防范法律风险最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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