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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公司法的5大误解
发表时间:2015-01-28 浏览次数:196

2014年3月施行的新《公司法》,改变了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并简化了登记事项,甚至1元钱也能办公司了。但是,新法实施以来,大家对新的公司法修改内容并没有正确理解,甚至产生不少误解,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否意味着股东仅在实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新法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注册认缴等级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二、取消公司设立登记时的验资程序是否意味着股东出资无需验资?

在进行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并非意味着直接取消了实际缴纳出资时的验资环节。在各个地方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时,仍需要进行验资。

三、取消实缴出资期限的强制性是否意味着股东实缴出资不存在期限?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但是,这并非代表着股东(发起人)可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为期限。

各地方在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均规定,股东(发起人)在自行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时,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出公司营业期限。另外,由于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又是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的,因此,如果对实缴出资期限约定过长,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资信。

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否意味着股东可随意抽逃出资?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新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是禁止抽逃出资的。

五、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可向其主张权利的主体有三个:一是公司,有权主张股东实际缴纳;二是其他股东,可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属于直接诉讼;三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张公司欠款时,发现部分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可以主张股东在未交付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根据法律出版社《新公司法实务操作指南》一书部分内容整理,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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