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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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1、存在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在公司中,一般只有控制股东才有能力透过其控制力将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施滥用法人格的行为,这在母子公司和一人公司中最为常见。
2、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存在控制股东,并不一定就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还必须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在实务中,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出资显著不足、过度控制、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诈欺合同债权人、规避法律义务等。
3、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有损害。“无损害即无责任”,这是罗马法的格言。这里的损害即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4、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总之,在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只要具备以上要件,就可以追究控制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填补自己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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