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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38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可以制约一些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和法律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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