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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的反思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02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以来,有限责任公司大量出现,因为该法本身固有的不健全,不完善,随之而来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虚假子公司”等一大批为规避法律,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不规范公司应运而生,为股东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或合同责任的工具,极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有许多“公司问题”已经初露端倪,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大量的经济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仅依靠《公司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无法充分有效地处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问题”的规则措施,有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就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公司法》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致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彻底否定,使其丧失作为法人的人格权利。它是公司人格的对立,是消灭公司创制。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初为美国立法所首创。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sanborn在“united states v. milwanlee refrigerectors trainsity co.”(142f.2d247,255c.c.e.d.wis.190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a legal entity)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个人合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股东故意规避《公司法》的规定,以期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时,在其责任承担上,公司独立人格的以公司资产的责任承担与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承担带来不公正、不公平时,法官则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以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上述这种原则和例外已被作为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司法规则而被固定下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美国法院首倡之后,在判例中陆续得到确定的。德国称其为“直索”制度,即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令债权人穿越法人的独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东直索,法院赋予债权人“直索权”。日本学者森木滋在《论人格的否认》一书中所述极为简便鲜明:“如果法人之设立出于不法目的,或有违建立法人制度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根本价值,法律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而否认之存在。” 而在我国,近年来公司滥用法人格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行为的泛滥成灾现象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理论界的呼吁与鼓动下,共和国法官们对滥用法人格规避法律责任、回避合同或侵权债务,逃避执行义务抑或特殊的法律责任规避行为痛下杀手,直接判决公司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极大挽救和维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法官们在缺乏立法依据,司法解释不是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大胆地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实践着为理论所称颂但又有争议的法理,创造性地拓展法律,展现了现代法治的端倪,如上虞市人民法院对郦文正等家庭成员设立的正茂实业有限公司一案就是最好例证。某实业公司因生产需要于1994年5月及1996年6月分别向高某借款6.3万元和6万元。对方约定月利率2分,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查明,此实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由郦某投资68万元,虚设一个合伙人杜某,向工商部门作虚假申报而设立的。1996年3月,工商部门重新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时,郦某将其尚未分家析产的子女郦建、郦芳作为股东,取代了原虚报的杜某,获得了重新确认。该公司借高某12.3万元到1998年5月仍不还款付息,于是,高某诉请法院求郦某清偿。被告郦某答辩称,原告的款项系实业公司所借,应由该公司偿还,请求法院驳回高某对她的起诉。法院审理认为郦某设立的某实业公司系虚报而成,实质上是私营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于是,判令郦某清偿欠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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