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难点探析关于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发表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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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要晚于公司制度数百年。中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否认公司人格。
在实践中,一些无师自通的控制股东绞尽脑汁运用三十六计中的“草船借箭”、“借尸还魂”、“坚壁清野”、“金蝉脱壳”、“瞒天过海”、“天女散花”、“暗渡陈仓”等阴谋诡计,大肆玩弄“拉线木偶游戏”,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骷髅公司、空壳公司。公司高管往往对曰:“敝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往往对曰:“敝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贵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有的奸诈股东为了逃避投资风险、甚至于欺诈公司债权人,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地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其中,第一家公司专门接收别人的定金和预付款,然后传给第二家公司。作为二传手的第二家公司然后再传给第三家公司,依次类推,最后跑到大股东腰兜里。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债权人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债权人要状告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法院往往以该股东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立案。债权人对二传手公司、三传手公司行使撤销权,但往往苦于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
一些公司、企业的改制活动名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则意在逃废债务、欺诈债权人。法官对无赖股东一筹莫展、无计可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鉴于公司制度的一般性大于特殊性,鉴于当今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一体化趋势,鉴于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一,中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一举导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揭开公司面纱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此,不断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将是一个长期的法律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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