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
发表时间: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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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
1、利用公司法人形态规避法律。此种情形是指作为特定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利用现存的或所设立的法人团体,实施法人禁止其实施的行为。从外观上看,特定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但却把法人作为规避法律的工具,此时如果法律听之任之便有违法人制度的根本宗旨,此时就有必要揭开法人的面纱。
2、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例如,负有合同上特定不作为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项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还有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公司或宣告破产,然后再以原有的经营场所、董事会、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的不正当目的。此时也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判令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3、公司法人财产不足。在实行公司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法人的财产是债权人的唯一保障,如果公司法人成员利用法人形式组织经营而又未足额出资,就可认为其有利用法人人格制度逃避责任的企图,此时就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
4、人格混同。此情形在一人公司和家族公司中尤为常见,其实质是法人人格与法人成员人格完全混同,致使法人成为法人成员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法人成员)即公司(法人),公司即股东的情形。此时法院就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人格混同来否认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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