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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及一人公司的解答.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8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

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金蝉脱壳”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与意义(f58)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f59、60、63、64)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一次交足10万元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生育制度;不能繁殖;(只是针对一个自然人,而非法人)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身份公示;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强制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推定混同; (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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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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