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新《公司法》清算程序的规定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案例:北京大地集团向山东金都建设集团拆借500万元支持金都集团项目开发。1年后,借款到期,但金都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犯罪此前已被隔离,这笔借款无人过问。到第3年时,大地集团与金都建设集团联系催促还款,金都集团已人去楼空处于瘫痪状态,也可以说是处于停产、停业状态。金都建设集团的股东也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也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被依法吊销。大地集团经调查发现金都建设集团的财产和产业仍然存在,其开发的一栋价值千万的商品楼还未销售,有财力清偿其500万元的借款。鉴此,大地集团以金都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算。
正航律师点评: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前,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等行为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并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就自动停产或停业,或者交易进行中获得对方款、物后即人去楼空的情况,相关债权人想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利十分困难。针对这一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第12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受理了该案。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之规定,清偿了大地集团的大部分债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另外,如果发现个别股东或其他高层公司管理人员在依法清算前,分配公司财产,债权人也可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8条之规定,以该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解释第19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振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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