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释义】
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管辖】
对于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
对于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已经明确,垄断民事案件宜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垄断协议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第2章和第50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垄断协议纠纷是一个全新的民事案由。只有直接且主要是依据《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才可以确定为垄断协议纠纷。对于垄断协议问题只是案件处理的附带问题的案件,一般不宜确定为垄断协议纠纷,而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和诉争的主要内容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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