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公司设立都有一个必备文件-----章程。可见章程的重要性。中国的《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英国的公司法视章程为法定合同,是公司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对公司现在股东、未来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因此章程的制定体现了股东的自由意志。
对于创业股东一定要好好利用章程,现实中,许多初创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用工商局的模板或者网上范本,常常只是罗列了《公司法》中规定的法条,而没有根据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特点设计一套个性化、可操作、能真正处理可能纠纷问题的章程。一旦产生问题,公司法原则性的条款没法适用,公司章程又没有约定,只是公司法原则性条款的翻版,根本没有起到章程在公司自治、界定股东权利义务、矛盾解决的程序和实体上的合同作用!
下面的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的章程对解决纠纷的重要性。
1. 股东知情权纠纷。
a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乙经常在国外,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几年了也没用分红,心生不满,要求查看公司账册。a公司股东就把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拿出来给股东乙查阅,股东乙要求查看原始会计凭证,其他股东拒绝,股东乙提起诉讼,提出诉求要求查看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查看公司的章程后得出的判断是股东乙败诉可能性非常大。
a公司的章程是网上范本,套用了《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并没有进一步赋予股东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
在上海法院调研作出的课题报告中,是这样说明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原则上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但是,在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或者其他特殊的例外情况下,司法亦可突破此种限制,而支持当事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请求”。
既然a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股东乙要看原始的会计凭证就没有了法律上的、章程上的任何依据。
2. 公司控制权之争
一家公司开始有四位股东,甲占40%,乙占30%,丙占20%,丁占10%,甲是相对的控股股东,谁料后来股东丙要退出,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了乙。乙晋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这是甲始料未及的,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转让也是沿用了《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只约定对外转让,没有约定对内转让如何转让,导致甲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3. 公司股东除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律规定的是完全没有出资或者把资本完全抽逃出来的两种极端现象才可以将股东除名,但是,现实中股东侵害公司的形式太多了。公司股东只有未雨绸缪地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除名的具体情形,才能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依据公司章程解除股东资格。
上海第一个股东除名案例就是依据章程裁定的。
甲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又10名股东,该《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四)股东与公司脱离人事关系(正常退休则仍可保留原股份)或将个人执业资格关系转移出公司的;……。除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外,丧失股东资格者,由股东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股东”。
股东胡某与公司因为劳动纠纷进行诉讼,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判决,公司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胡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公司章程》系由黄某、案外人胡某等股东共同签署,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公司僵局解决机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既然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胡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故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胡某的股东资格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丧失
虽然本案并不是因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做出股东除名决议,但是法院根据《公司章程》做出解除胡某股东资格合法有效值得广大公司股东借鉴,通过设计《公司章程》而解决股东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信任全无导致公司僵局,而由公司将某些股东开除,保证公司正常运转。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或者并购公司,公司章程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一方面这有利于防范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平衡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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