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分院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
第十九条 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五章 产品成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一)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 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2.直接材料费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3.燃料动力电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
(二)制造费用
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研究所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直属工厂直接生产人员是指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即车间生产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分院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分院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分院以每一批次产品或配件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确定成本项目。分院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账:
1.生产成本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
2.制造费用明细账,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
3.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账,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
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
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二级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账)。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第七章 材料费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分院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设“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材料类别设置二级账,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置三级明细账;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置辅助账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置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账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凳记。
第二十七条 材料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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