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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82

    导读: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程序。新公司法对变更经营范围有具体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及其变更的规定。

    【修改情况】

    本次修改将原《公司法》第11条第二款中"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这样的表述更为准确,同时也更为符合相关法律的精神。

    【本条解释】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对于经营范围的选择,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但同时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应当登记事项,只有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才能使其生效,并便于第三人知悉,从而作出相应的经营判断。

    某些特别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经营。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相关理论】

    本条涉及到公司法上的经营范围问题。公司经营范围在英美法系上称为"公司目的",是指公司在成立时经过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经过批准的,允许公司从事经营的营业范围。公司经营范围的意义在于:股东可以依据经营范围预测投资风险;公司应该在该范围经营,否则为越权行为;第三人依据公司章程判断交易是否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的权力受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越权行为被视为无效。然而,对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行为无效制度易于助长不诚实交易行为,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同时降低了经济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越权无效这一原则被各国公司立法所摒弃,被经营范围可变更或者一般条款所取代。但是,公司经营范围仍然使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公司董事或者业务执行人仍受经营范围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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