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世界博览会标志(以下简称“世博会标志”)的使用,加强对世博会标志的管理,维护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世博局”)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世博会标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之世博会标志是指:
(一)上海世博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上海世博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第三条 标志的地位和使用原则
世博会标志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的象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应爱护和尊重世博会标志,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世博会标志。
使用人应维护世博会形象,正确使用世博会标志。可申请使用的世博会标志的范围详见《可供申请使用的世博会标志清单》(附件一),任何对世博会标志的使用,均应遵守世博局确定的使用规范。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为积极发挥世博会标志的作用,促进其规范使用,世博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世博会标志。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世博会标志的使用包括世博会标志的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需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商业目的使用定义
本办法所称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标志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博会标志:
(一)将世博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博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博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博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博会标志;
(六)将世博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博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博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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