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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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作为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债务人的组织,如果债权人委员会徇私舞弊或者怠于行使职权,成为橡皮图章的话,就难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要赋予债权人质询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利,使债权人在律师的协助下监督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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