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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公告】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还要按照《公司法》履行通
发表时间:2012-03-13 浏览次数:425

【公司清算组公告】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还要按照《公司法》履行通知、公告、备案等程序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2)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这是法定责任,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可援引法律规定判决。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律问题处理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公司具有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手机追踪器。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还要按照《公司法》履行通知、公告、备案等程序。至于多长时间清算结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最高法院颁发的司法解释确认营业执照吊销后为清算法人: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清算主体民事责任:

2002年5月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法人资格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批复赋予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公司、企业死后又复活,存认营业执照在吊销至注销期间具有法人资格,但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及可以做诉讼主体,能不能做民事主体没有明确说明。当然,最高法院出台以上两批复的出发点是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两个批复在实际中助长了一些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及时清算的公司、企业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并且,对一个法人具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是行政权解决的问题,只有当当事人对政府主管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决定不服时,作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才能运用司法权进行审查行政权的合法、合理性,最后也不能直接认定具不具有法人资格问题,如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司法权干涉行政权。从实际情况出发,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应再存认其法人资格,这时的公司、企业,只是债权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及清算对象,一会儿做清算对象,一会儿做诉讼主体也违反诉讼法基本原则,其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

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文件,该文件第9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仍然存续”。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第14条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经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将营业执照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也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其营业执照。无法收缴的,春药,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利用应缴回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可比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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