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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44

党的十六大报告作出了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职责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重大决策。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国务院新近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十六大报告及《条例》确立了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国资管理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1、国家统一所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指导力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唯一性决定只能由国家通过其执行机关——国务院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不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对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进而对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统一所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最终处分权。即国家享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最终处分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依法调整出资关系,合理调整国务院、省级、市(地)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范围。第二,引导规范权。即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各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引导规范。如确定国有资产的经营范围,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大政方针;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的规则;确定国有股权、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原则;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对各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2、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进一步确认了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历史渊源和历史合理性。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这种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首先,现实中,企业国有资产的形成相当复杂,既有中央的直接投资,也有地方政府的直接投资。实际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及其运营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第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一方面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公司制改组使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改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推进,国有资产重组、流动更加重要、经常。这些都要求进一步明确出资人及其职责职权,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划分,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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