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是指出资者或其代表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另一家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由于托管这一方式能够在不改变或暂时不改变原有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直接开展企业资产的重组和流动,所以企业托管实质上是一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场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营效益的企业改造重要方式。同时由于托管能够有效回避企业破产、购并中的某些敏感性问题和操作难点,因此在我国托管兴起的初期,其目的是对一些无论是股份制改革,还是兼并、破产都不适用的亏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采取的一种特殊办法,一度在全国许多地方进行试点。同时作为资本经营和企业资产市场化运营方式的一种延伸,在我国逐渐为上市公司所采用,并且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与一般的企业托管案例相比,鞍山一工的企业托管事件发生以后,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它开了好几个先例:
第一,鞍山一工托管案例中被托管的不是整个国有企业,而是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开上市公司托管之先河。以前的企业托管都是在国内的企业之间,而鞍山一工托管的是三家中型合资企业,这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托管中是第一例。
第二,被托管企业是效益较好的合资企业。以往的企业托管通常是将经营困难的企业委托给经营效益好的企业进行管理,而这次的托管是将三家经营前景看好的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权委托给目前处于低谷、效益差的鞍山一工进行经营。
第三,此次托管不仅是企业经营权的让渡,而且还涉及国有产权的转移,是走向兼并收购的一个缓冲,为企业的顺利并购创造条件。这次托管一改以往托管中"产权关系不变"的原则,以期实现产权的根本转让,从理论上讲,这种产权转让更能增强受托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鞍山一工此次借托管之名,以一种无确定期限、不付首期的"分期付款"方式,实现对辽工集团旗下三家合资公司的购并,可说是聪明之至的做法。当然这种方法的采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非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可以采用。从鞍山一工的情况来看,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方式,有几个有利的条件:
(1)鞍山一工与三家合资企业有紧密的供销、租赁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鞍山一工托管辽宁集团的中方股权是鞍山一工扩大主业规模的理想途径。
(2)鞍山一工之所以能实施此次托管,与委托、受托双方的背景密不可分。委托方辽工集团是辽宁省政府授权的国有投资主体,鞍山一工第一大股东为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比例50%以上,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对于其他企业来说,能否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找到合适的兼并对象是能否采用鞍山一工模式的关键。:鞍山一工的企业托管,从经济角度分析,鞍山一工的收益无疑是丰厚的,但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它的意义却远不止这些。首先,此次托管对当时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推动作用。鞍山一工本次的托管以及后继的收购,使产权交易方式在外延上扩大了,在内涵上丰富了,使得托管这一在理论上被探讨了多年的问题,终于由设想转变为现实。可以说,它对推动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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