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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19

近年来,我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和有效弥补政府安全监管人力、技术上不足的问题,切实抓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责任主体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以中小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事故多发行业领域的企业为重点,通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专业技术力量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探索我市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新的有效抓手,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和安全标准化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局长吴德斌任组长,副局长漆玉水、唐章昭、机关党委书记王勇任副组长,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行政审批处、法规宣传培训处相关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三、工作目标

市安监局决定,从2009年1月开始,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金牛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试点,其他区(市)县在安全生产管理较弱的企业,指导引入安全托管服务,在一个街道(乡镇)或者一个社区先搞试点,2010年力争在全市推广。通过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试点,使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加强,逐步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四、工作内容

(一)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是指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

(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适用范围:

1、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非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托管,托管期限不少于一年。

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虽成立了安全监管机构或聘用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但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或其自身安全管理机构、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的非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托管期限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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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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