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进城城务工人员、企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职工及其它应纳入人事档案管理的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促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城乡统筹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其它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二、开发区就业局统筹管理全区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企 业不具务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职工及其它应纳入人事档案管理的企业职工的人 事档案托管工作。
三、开发区就业局人事档案托管对象:(一)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二)社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破产后转入开发区就业局登记的失业职工;(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四)企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职工和其它应纳入合档案管理的企业职工。
四、就业局人事档案托管的主要职责是:(一)人事档案的接收、登记、编号和保管;(二)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移和移交;(三)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职工及其它应纳入人事档案管理的职工的认定;(四)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核实和补充;(五)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五、就业局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二)严禁私自涂改、伪造档案;(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严守秘密,严禁无组织、无纪律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材料;(四)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工作。
六、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企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的职工及其它应纳入人事档案管理的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可分别由个人或单位规定委托人就业局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委托,由个人持居委会、乡、镇或企业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等办理委托手续;(二)单位委托,由企、事业单位出具委托函和托管职工的档案及身份证或户口办理委托手续;(三)就业局接收的个人或单位的人事档案,应验证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有效。企业职工个人委托的要签发《职工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书》;(四)职工人事档案转出单位要对转出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整理、装订、编号、并填写《接收托管档案材料清单》;(五)委托双方按规定对新建寄存或移送的人事档案核实认可后,签定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六、就业局人事档案资料内容:(一)履历材料;(二)自转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学位、学绩、评定技能的考核、审核以及培训结业成绩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或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惩材料;(八)招用、调动、聘用、劳动合同、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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