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法律法规 > 公司法法规 >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134

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