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法律法规 > 公司法法规 >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5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1]综145号

为了使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规范化,进一步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原则

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关系,促进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吸收境内外社会游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二、组建公司要遵循以下原则: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结合实际,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公司组织规则;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符合政府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公司的组建

三、公司是指其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为股东所持有,股东就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自行认足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股;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足公司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向企业内部职工或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五、国营、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由企业提出试点申请,并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经董事会决定,由企业提出试点申请。

各方集资新建公司,必须有3个以上发起人提出,发起人必须是法人。

现有企业(含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改为公司,原企业即为发起人。

六、公司必须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商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设立。

七、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八、申请设立公司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证件;

6、现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应提交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新组建公司的,应提交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

7、市体改委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九、试点企业应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由资产所有者和本企业职工及领导人为主组成,尽量吸收准备参股的个人和企业代表参加。

筹备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招股说明书。

十、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地;

2、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发起人名称、住所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5、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行股份种类,各类股份权利和总额,每股金额;

6、各类股东入股方式、金额及其占股份总额的比例;

7、公司股份的转让办法;

8、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10、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11、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

12、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13、公司的公告方式;

14、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15、订立章程的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签字;

16、发起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内容不得与本试点办法相抵触。

十一、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地及法人代表;

2、经营范围;

3、发起人或公司董事、经理的简历;

4、发行股份的目的和效益预测;

5、发行股份总额及种类、数量、每股票面额和售价;

6、发行方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7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