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
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市国有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组和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经济的某些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
一、职工原则上应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结合。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社会法人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二、企业财产由出资方实行按份所有,属于职工集体拥有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并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实行民主管理,表决企业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五、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作为公共积累。
六、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集体积累、自主分配。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出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第五条 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
第七条 设立新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有3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发起,以合资合劳形式组成。发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发起人协议书;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原有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申请,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区(县)、局批准,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的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主管委(办)批准。报批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五、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归属证明,集体企业只报送验资确认书(占用国有资产的应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六、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原有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九条 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厂长(或经理)具有约束力。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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