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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3-10 浏览次数:17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5]18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拟订的《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我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授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司及公司分立、合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 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条 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公司的机关。

第二章 公司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设立审批,由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受理。

省属企业改革或者新设公司,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州、市、县属企业改制或者新设公司,经地州市体改委(办)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募集设立的公司,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云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原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公司分立、合并,依法按有关规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的审批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审批事项包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信状况、股票发行、股份转让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的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条 资信证明是发起人是否具备投资能力的证明文件,出具资信证明的金融、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必须对其证明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新设立或者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发起人应签定发起设立公司协议书,并成立公司筹备组。

第十二条 公司筹备组是由公司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组成的临时机构,依法筹备办理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筹备组经审批部门批准成立后,即可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的有关报批文件制作完成后,公司筹备组即可向审批部门申请设立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筹备组接到审批部门批准公司设立批件后,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创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应于会前15日内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同时将会议议程、议案和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名单等材料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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