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法律法规 > 公司法法规 >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45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根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3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民和国家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

第六条 开办企业须持有村民委员会证明,并提交合般者的协议书和企业股份合作章程(见附件:《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等文件报乡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 企业股份资产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第八条 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计酬形式、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权利。

第九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又务,包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职工退休劳动保险制度.严禁企业招用童工。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般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经营者的报酬可以从优,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和奖金收入的5倍。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征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一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应按国家对集体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企业减免税款必须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利用于分配。

第十二条 企业应注重自身积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生产列入国家计划产品、名优新特产品、出口产品和市场紧缺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享受乡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乡村集体企业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经营费用和补农建农基金,可按乡村集体企业的标准提取和列支。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应按农业部、财政部[1988]农(企)宇10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司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