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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77

发布部门: 安徽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鼓励和引导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巩固和发展我省城镇集体经济,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股份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为一体的企业制度,其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 

第二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为了深化集体企业改革,恢复和保持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增强企业活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提出改组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牵头召集原资金投入各方及有关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对存量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由有资格的验资评估机构进行资金验证;现有帐面资产总额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的,应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须提交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验证资金核定书(或资产评佑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文件,如有占用国有资产的,还包括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局)出具的验资评估确认文本,报当地体改部门审批。 

第八条   企业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文件,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划分财产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本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认真的清理、评估,界定产权的归属。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按产权归属设置股份: 

1、集体股:由集体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自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构成,股权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股扣除国家减免的税金后,可划出一部分,按职工工龄、贡献等因素量化到每个职工名下,量化部分仅作为职工分红依据,不得提取、转让和继承,最终所有权属集体。职工去职或亡故,即予终止。 

企业也可将当年资产增量的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的部分不得超过企业资产总量的20%。 

2、联社股:由各级联社历年对企业的投资及其增值、企业历年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和历年所借联社资金构成,其产权属于各级联社所有。 

3、个人股: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人股的股金。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应规定职工认缴个人股的上限和下限。 

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均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出资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由企业核发股权证明,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般。职工去职或亡故,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可将其个人股股金的全额或部分,一次性或分期退还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允许个人股在本企业内部转让、继承或馈赠,但须向本企业申报,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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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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