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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法规] 海外投资并购全程指引
海外投资与并购是一项目极其复杂的工程,交易会涉及多方主体,需经多个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交易从并购目标的选择到交割完成历时长,适用的法律包括两个或以上国家(地区)的法律。首先,笔者拟从海外并购境内审批谈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国企业完成一项境外并购交易,在境内其需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和银行的外汇登记,如果是国有企业,还必须取得国资委的核准或备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法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针对如此复杂的法律工程,投资者除了依靠自身判断决策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专业机构的作用与价值。 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
咨询律师: 胡骅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7大流程、11个步骤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大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可是谁担任法定代表人谁就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权力(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直接代表公司行为),这就形成两难,那么法定代表人如何“自保”呢?我作为研究多年公司法律实务的律师,根据我办案的经验,我觉得,如果您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能采用如下措施,就能“安全”避开雷区。 一、法定代表人应避免违反公司章程导致法律责任 公司章程对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公司高管有约束力,也是判断责任的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公司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之一,那么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员工转让股权呢?下面我所将为大家做以下解读: 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 公司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也是值得我们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法规] 企业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的交易越趋于固定化、常规化和习惯化,客户的稳定性越强,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在合纵公司诉昆泽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与特定客户间在交易中形成并固定下来具有特定性的商业信息,包括客户需求信息如在用设备、可能使用的设备、具体要求、设备报价以及某些客户之间的特定联系,却可能因为劳动付出的逐渐积累形成有价值的秘密信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法规]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内容
托拉斯、房地产、信托基金、合伙、联合、合资、政府、政府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他法律或商务实体。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也是相当广泛的。我们讲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应该做宽范围理解。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泛指商品经营、服务和这种商品经营、服务有关的参与者,这样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主体的服务,是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重要的一环。 2.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法规] 商业诋毁纠纷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管辖】 对于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法规]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管辖】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法规] 垄断协议纠纷
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释义】 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法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法法规] 经营者集中纠纷
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管辖】 对于经营者集中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法法规]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绝对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编排在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第十六类“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中,而没有编排在第十五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这是制定者精心考虑的结果,还是无意之物,无从考证。这一编排有着合理性。尽管商业秘密案件在司法中也被普遍称为“侵权”案件,但是此“权”非彼“权”,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权”,而顶多只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但是,在我国司法中更为普遍的做法是,没有对商业秘密的利益属性予以高度重视和特殊考虑,将商业秘密侵权等同于一般财产侵权。在一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按照一般的逻辑:权利的存在乃是侵权成立的先要条件和逻辑起点,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享有业已存在的权利。因循这一模式,商标案件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专利纠纷必须提供专利权证书,著作权纠纷必须提供作品的样式。显然,商业秘密不存在一个依事前标准所颁发的权利凭证,权利又如何证明?司法中采取的做法可以称为权利的“披露与显示”规则,现略作列举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在经营中基于特定需求或法律规定,有时需要将本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此即为股份回购。股份回购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和公司主动回购。 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仅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强制收购请求权,而无公司主动回购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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