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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18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准入,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有关规定,并经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构与范围

(一)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组成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按照联席会议审批意见行文批复。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等融资时,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除省政府或省联席会议指定外,其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含原担保公司的重新确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指定事项,应按本通知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四)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对我省新设立和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作统一规定。公司名称中行业特点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为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省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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