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开本、林志辉诉关兆明解散公司纠纷案的
发表时间: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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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1]粤高法民复字第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穗中法民他字第13号《关于原告关开本、林志辉诉被告关兆明解散公司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12月,广州兆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关开本、林志辉召开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该股东会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 106条、第 19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于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关兆明不同意解散公司,故关开本、林志辉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三个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其实质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第 19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l号)精神,本案可判决股东会决议有效,同时责令当事人按《公司法》第 191条的规定组织清算。此复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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