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解散】小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上饶县居民周先生来电询问:5年前,我与几个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服饰有限公司,我控股15%。但由于我是小股东,意见不被股东会接受。现在,公司经营到期了,虽然我反对,股东会还是按大股东意见修改了公司章程,改经营期限为10年。我担心以后权益还是得不到保障,想退股。请问,对此是否有法律规定?
上饶县法院答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据此,你投了反对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你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此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你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后的六十日内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如果公司不同意购买或者你们对购买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你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后的九十日内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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