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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双向改制过程中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5-06-13 浏览次数:471

有限公司改制为合伙企业操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8.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9.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操作流程

合伙企业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具体见《公司法》第23条。具体需要将原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原合伙人的比例转换为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等,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债务人不同意变更的,需要提前清偿。

合伙改制为有限公司后合伙人是否有权直接分配法人财产

个人合伙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合伙人无权直接分配法人财产

1.出资协议约定各方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企业法人的资产,按出资份额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且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而是以企业字号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时,协议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均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各方当事人系各自出资、合伙经营的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全体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财产享有处分权。

2.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后,个人合伙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的个人财物已经作为出资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原合伙人在改制后未被登记记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无权要求直接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即使该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土地使用权享有合伙份额,但土地使用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后,合伙人也不得以其对个人合伙资产享有合伙份额为由,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

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避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文|小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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