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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引发争议 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表时间:2014-12-18 浏览次数:15

一、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才可以纳入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由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二、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

1.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2.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法院在决定由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时,不再根据企业性质作出不同划分。

【律师提示】

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企业非自主改制(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改制)引发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予以受理。

③企业自主/非自主改制区别:

a.能否体现自由意志;

b.是否等价有偿;

c.当事人地位不同。

④民事纠纷是指基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a.纠纷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隶属关系;

b.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草案内容】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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