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是一家国有企业,产品有市场有销路,只是无能厂长不懂管理,不懂技术,只会游山玩水,不求进取,把厂子搞得一塌糊涂。为推脱责任,他在大会小会不断放言:“国有企业必然垮台”。在台上十几年,他从不为职工着想,职工没有福利,在生意最红火时也不涨工资,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也被扣发。有的职工,参加工作多年至今在岗工资仅190多元,谁敢有意见,就会因“增效”而被“减员”。如今市领导要求企业改制。搞股份制,职工手中没钱。搞破产,资产大于债务。厂长是法人,市领导承诺在改制后将厂长调入机关。于是厂长想出卖厂的“高招”,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不向职工解释,就自己操作起来。车间生产正在进行,买家就开始进入车间统计设备了。这样的做法肯定违法,但我们职工不知该怎样依法保护自己。请问国家法律法规有无这方面的文件?
答: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保护的问题,国家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我在这里列举一下,你可以查一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资委2003年12月15发布“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03年12月31日)第12条: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28、29条:在送交审批机关审批的产权转让方案中也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32条:如果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让行为无效。”同时,各地也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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