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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置意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245

【文件名称】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福府办发[2007]169号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2007-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市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福泉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福泉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工作中职工分流安置涉及的有关问题,特制定以下处置意见。

一、关于劳动关系处置和社会保险接续

(一)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前,应依法对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现有的在册职工进行清理(包括临时工),在立足促进就业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加以分流安置。对于企业已依法终结劳动关系的人员,擅自离职且事实上与企业终结劳动关系的人员,挂靠企业且从未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列入职工分流安置的范围。

(二)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职工由新企业安置接收或到其它企业再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由安置接收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由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补给职工一年的医疗补助费(标准:黔南州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7.5%计算)。改制重组进入新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由新企业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交由职工个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失业证》,并告之相关权利。

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要通过盘活资产存量,在发展主业的同时,运用扶持政策,积极兴办其它创业、就业组织,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优先接收分流安置职工。企业在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终结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由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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