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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政策
发表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490

我市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政策将作适当调整。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在不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下,改原全员经济补偿为分段补偿安置,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

我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是在2001年出台的,按照渝府发〈2001〉52号规定,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性质或者将原企业净资产出售给职工的企业,原企业应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国资委主任余敏说,这样实行全员经济补偿金有两大不足,一是整个国有资产支付的改制成本太高,企业和政府难以承受,且部分企业资产不足支付改制成本;二是自谋职业与继续上岗职工同样给予经济补偿,两类人员矛盾太大,难以平衡。

而新的规定施行后,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时,改制后的新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工作岗位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连同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一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企业按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

如果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提供相应工作岗位,或者原企业职工不愿参加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当由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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