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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发表时间:2012-03-11 浏览次数:14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制时,截止到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前一年的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此规定仅适用于本意见下发后至2008年12月31日前改制方案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

提前退休年限内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单位改制时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清。

二、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市定岗位补贴以及市定每月70元的福利补贴。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的职工。

三、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改制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五、改制时,单位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3万元提留(离休人员按市政府规定执行),由改制单位一次性缴至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管理,其相应退休人员按《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封顶”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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