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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有关政策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11 浏览次数:251

一、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改革方案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

通办发〔2003〕7号文中规定:

1.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制订改革方案。各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改革中,必须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制订改革方案。方案应明确改革的形式、操作方法和步骤,以及拟采用的政策依据和范围,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安置分流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事项,应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规范操作。

2.建立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各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制订政策方案后,必须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凡符合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的方案,由市体改办审核批准;对方案涉及需个案处理的一般性政策措施。由市体改办牵头召集市有关部门会商,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体改办审核批准,对方案中涉及需个案处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由市体改办会同主管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市属企业深化改革领导组讨论决定,由市体改办批复。

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企业改革方案以及有关事项,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也不得自行出台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政策性规定。

3.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对策

措施,对涉及政策性事项的调整,必须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

二、市属生产经营型、技术中介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实施办法及要求

通政发〔2003〕10号文件中规定:

㈠改制转企的范围和形式

列入改制转企的范围为:所有市属生产经营型和上级已明确规定要脱钩改制的技术中介型事业单位。其他技术中介型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向企业过渡或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改制转企可采取如下形式:

1.出售改制。将单位公有资产整体出售。由内部职工或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等共同出资入股,依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也可由职工或社会自然人单独出资认购,改制为私营或合伙经营企业。

2.兼并重组。对资产难以整体出售改制的单位,可通过公开竞价或协商定价的方式,由社会法人对其实施整体或兼并。也可结合改制,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实行控股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3.歇业清算。对于职能弱化萎缩,难以自我生存和发展且出售重组有困难的单位,可采用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歇业销号的办法,实施解体。

㈡改制转企的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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