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事业单位改制政策选登
改 制 程 序
1、加强领导。改制企业商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没有营运主体的商主管部门)同意后,成立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改制企业应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审计,并组织界定产权,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资产评估。改制企业经出资者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或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格性审查。评估费参照省府闽政[1998]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标准缴交。
4、处理不良资产。根据清产核资或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结果,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良资产的核销和拟进行改制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进行批复。
5、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有资产处理、职工安置、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企业章程以及改制的目的、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6、改制报告。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依照产权关系,向资产经营主体(未明确投资主体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一般由其转报市转机建制办公室报备;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7、设立法人治理结构。改制的企业召开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和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聘用总经理,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摘自《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厦府〔2000〕综097号)第七条)
提 前 退 休
关闭、破产或者被整体收购的国有企业(指由非国有经济单位收购国有企业),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应与在职其他职工分流同步进行。企业应按其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限,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为其缴清应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部分的费用。按厦府[2000]综091号文件规定精神,企业还应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预留移交社区管理时的活动经费,每人的预留标准为[(10年+提前退休年限)×60元];需补缴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摘自《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
补偿金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厦府办〔2001〕196号)第五条]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工作年限满33年,经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委组织部(党群口)或市人事局(政府口)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以提前退休时按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计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每提前1年减发2%的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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