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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职务性质改不改?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121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的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原副总经理袁炜清受贿案,经过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日前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袁炜清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月,崇川区检察院以袁炜清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指控:袁炜清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在先后担任工行南通分行营业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18.8万余元。崇川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袁炜清的违法行为分别发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后,先后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以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赃款18.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9月26日,崇川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被告人袁炜清的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南通市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6日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袁炜清在工行改制前任南通分行营业部副主任,系在国企从事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职务具有公务性。工行改制后,袁炜清继续担任营业部副主任,后因内设机构调整被改任为副总经理,但分管职责未发生根本改变,继续从事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其任职具有连续性,职务性质具有公务性。故袁炜清在工行改制前后,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收受他人贿赂18.8万余元,依法构成受贿罪。据此,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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