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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和完善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2-03-11 浏览次数:222

(沪体改委(98)第034号)

近年来,本市通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企业改制方面进行了大胆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据统计本市现有国有、集体企业约12万户,其中,未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还有约7万户,占总数的58%。因此,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而且时间十分紧迫。

根据市委、市府关于“大力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就本市加快和完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形式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国有、集体企业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地发展。

2、改制目标。根据中央的要求和本市企业改制现状,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制速度,围绕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3、改制形式。国有、集体企业,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等形式进行改制,也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委托等经营形式放开搞活。

二、改制工作的基本内容

4、建立产权明晰的出资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企业出资人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要积极探索出资人行使职权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建立激励和约束经管者的制度和规则。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风险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理顺资产债务关系,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法人财产范围内的有限清偿责任。

6、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制企业要分别按照《公司法》和市政府下发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20号)文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责任和权利,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经理的工作细则。把股东依法选择董事、监事,企业依法选择管理者和“党管干部"的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严格执行关于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规定。要维护股东权益,接受股东监督和约束,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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