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应依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发生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或国有企业改制致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时,应按照本程序操作。
一、成立工作机构。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成立以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主,或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定有关部门作为改制牵头单位(以下统称产权持有单位),组成由改制企业领导、财务主管、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的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负责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负责制订。
二、改制立项。国有企业改制,应向其国有资产出资人申请改制立项。企业改制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合作伙伴的基本要求、股本结构设想、资产重组、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处置、企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内容。省国资委对改制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批准立项。立项批准后,应同时开展信息发布、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信息发布。将改制信息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在西部产权交易网上公开发布,对改制申请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合作方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清产核资。改制立项经批准后,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号)等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清产核资的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核后批准,企业依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应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束后,要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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