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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经济补偿制度问题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260

【摘要】

近年来,尤其自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颁布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以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企改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整体产权多元化改制,都遇到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涉及的经济补偿政策问题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

笔者近年来一直身处国企改制的前沿,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就政策制定及实际运行的情况,有一些个人的思考、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

国企改制 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 政策

一、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针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直为学术界所争论和置疑,一方面有人认为改制只是变更了合同主体,劳动者或职工并没有因为改制失去工作,合同工资收入及相关福利也没有发生改变,因而就改制而言由国有资产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另一方面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耗费万亿元计的国有资产,国有经济比重将会大幅降低,同时无论从中央还是地方,作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存在支付难甚至支付缺口的问题。应该说,上述种种考虑不无道理,但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改制进程,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大局,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国有企业改制,打破原有契约关系,需要支付制度改革成本,这是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和合同主体,单方与合同另一主体即职工解除契约关系,对职工进行一定的补偿,有理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二,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实际形成了与国家、与职工的无限责任关系,同时,企业国有资产的积累壮大主要是依靠职工劳动创造和长期“高积累、低收入”政策形成的,国有身份观念和政府保障就业的观念在企业职工中刻下了深刻烙印。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目的在于改变国家对企业的无限责任关系,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关系,真正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释放企业的活力,因而,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合理的补偿,有着现实的必要性,有利于减小改制的阻力,有利于职工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第三,理论和实践均表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勿庸置疑的。通过改制,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引入职工、外部投资者参与改制,建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变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改制支付经济补偿金让职工受益,满足了职工和外部投资者参与改制的投资需求,降低了资本投资的重置成本,同时由于企业改制后经营效率的改善,政府税收和职工收入得以提高,国有资产得以保值增值,国家、投资者和职工都因此受益,社会总福利效用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说实现了所谓帕累托效应,这在沿海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结果得以证明。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快改制进程,减小改制阻力,立足于企业的增量和长远发展比改制时点静态看国有资产存量的变化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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