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长期投资(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损失和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以及应摊未摊销的费用挂帐和应提未提的利息等损失。
第三条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撤销、失踪或死亡,或长期催收而未能收回的逾期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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