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5〕第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采取重组、联合、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改变国有股的比例等形式改制,其改制方案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按照政策规定对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修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后的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改制的备案文件;
(二)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三)改制后的新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五)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六)改制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前三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九)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条 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应当填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备案表”(附后)一式二份。
第六条 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企业改制方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因违规实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的,有关部门和责任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改制方案,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逐户登记,统一归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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