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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12 浏览次数:2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经研究,现就企业改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在改制时国有净资产按规定处置后数额仍然较大,影响企业股本结构合理确定的,经批准,其土地资产中的土地开发费可以暂不进入总股本,由企业向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事)或市国资局有偿借用。改制后企业在两年内向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资局购买的,其价格可以享受改制时评估价下浮20%的优惠;在5年内购买的,其价格可以享受改制时评估价下浮10%的优惠。

二、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提留的几个项目

企业改制时除按杭政[1999]17号文件规定的提留项目外,下列项目也可从净资产中予以提留。

1、企业改制前的矽肺病人按人均1.2万元标准,残疾职工按人均1万元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医药费。

2、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退职职工人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提到75周岁。

3、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按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均4000元标准一次性提留。提留的资产,待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案实施后再进行清算。

4、企业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改制前企业退休职工工人数每人每年60元标准提到75周岁。

5、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津贴,按企业改制前离退休劳模人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提到75周岁。

以上项目,在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出人员名单和应提资产数额,报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核实批准后,市国资局进行资产处置。名单报市劳动局、国资局存查。以上项目在企业改制进行资产提留时为必提项目。

三、企业改制后由市社险办统一支付的项目。

1、已死亡的原企业在职职工,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未参加统筹的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

2、退休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市定岗位补贴。

3、企业部分退休的厂级领导干部生活补贴,按可享受人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提到75周岁,在改制前企业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中一次性列支。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社险办支付。

以上项目需要市社险办支付的,在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出名单和数额,经企业主管局(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核实后,报市社险办,由市社险办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四、离休干部的费用支付。企业改制时已按《杭州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劳险[1999]136号)文件规定,向市社险办足额缴纳统筹费用的,由市社险办规定支付离休干部“两费”。尚未按规定缴纳的,应缴纳的离休干部的费用在改制前的企业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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