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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须遵循民主程序
发表时间:2012-03-12 浏览次数:134

近期,以吉林通钢事件为代表,接连发生了几起因国有企业改制而引发的劳资对抗事件,使得“国企改制如何进行”的问题日益凸现。

改制是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改善服务、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方式,但这场国退民进的产权改革,在起始阶段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比如,有些改制过于激烈,国有资产遭贱卖,资产分配和职工安置方面纠纷不断,改革之前和缓的劳资关系被扭曲,等等。

国企改革中的问题,不单源于技术层面操作不当,更在于事关国有资产的决策方面,民主性、公开性不足,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首先是行政监督缺位。国企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的行政监管不可缺少,但是,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资委对国企管理层的监督力度非常有限,而且难以做到民主化、公开化。此外,一些监管部门本身还存在着职权滥用、监管不力,甚至动机不纯、合伙攫取国有资产的现象。由于对国企管理层缺乏实质的行政监管,致使包括改制在内的决策行为,名义上由企业作出,实际上由管理层中的少数暗箱操作,成为腐败的温床。

其次,国企应当受到全体人民的监督,但这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我国国企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聚集了庞大的国民财富,其数量和对国民经济的保障功能,都与西方国家不可同日而语,理应依法受到更为全面的民主监督,决策和经营情况应更为公开。然而,这种监督在实践中是缺位的,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有关改制形式、股权设置、治理结构、改制程序、资产审计与评估等决策,最终决定权应当由人民行使,是权力机关的审查范围,但在现实中,国企改制实际上游离于人大和人民的视线之外。由于真正的利益主体缺位,一些国企成为管理层、地方政府的企业,甚至沦为企业“一把手”的“私人企业”,其经营、管理、资产状况成了与人民无关的企业“内部事务”。

更重要的是,对国企实施民主监督,国企职工应是主体力量。而在吉林通钢事件中,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却被漠视,企业改制在暗箱操作中完成,完全绕过了职代会的民主程序。

其实,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有着明确的法定依据。通钢事件后,全国总工会于8月14日下发通知指出,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裁减和安置方案等要经过职代会审议并通过才能实施。实际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中都有类似规定,很多地方还制定了更加细化的规范。但囿于可操作程度低,实践中几乎难以奏效,管理层和行政部门野蛮改制、侵占职工正当权益的事件仍时有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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