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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基本操作程序
发表时间:2012-03-12 浏览次数:259

一、改制立项

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现场办公审定改革改制总体方案的厅局、行管办、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简称省国企改革办)批复的具体的改革改制形式进行改制,不再另行立项。其余企业均须单独制订改革改制总体方案,申请改制立项,明确改革改制形式、股 权设置等。企业凭改革改制总体方案批复或立项批复申请办理审计、资产评估(含土地)等有关手续。

二、制订改制方案

(一)制订改制方案权限

企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从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或委托所属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除外)制订。

(二)企业改制方案内容

企业改制方案由主件和有关附件(主要包括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组成。不同类型企业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工厂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条件及政策依据,资产负债情况及处置办法,职工安置办法,改制成本费用计算及资金 来源,新公司组建情况(包括股权设置)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实施步骤,请求解决的问题等。附件包括:改制立项批准文件,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 果(包括公示意见),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及省国土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资产处 置方案及省国资委的审批意见,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公司名称预登记,公司章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公司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发起人协议 书;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对职工安置方案的表决决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2、公司制企业增资扩股。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 况,新增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额度,扩股后新的股本结构及比例,改制成本费用计算及资金来源,公司发展规划等。附件包括:新增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 信证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及省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职代会决议(非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及省 国资委的审批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3、股权、产权转让。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转让产权、股权的数 量及价格,改制成本费用计算及资金的来源,转让收入安排,转让后的股本结构及比例,企业的发展规划等。附件包括: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同意产权、股权转让的决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及省国土部门审核意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职代会决 议(非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及省国资委的审批意见,转让合同,新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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