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1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中介部门专业人员的独立作用,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1.2本指引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国企改制法律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3律师接受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产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产权主体”)的授权,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业务,协助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本指引以产权主体的委托内容为主线编制。律师接受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债权人、国有企业职工组织、国有产权受让人等(以下简称“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改制工作时,亦可以参考本指引。
律师从事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相关业务的,或将国有独资公司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时,参照本指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实施。
1.4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尽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的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独立的法律服务。
1.5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6律师以咨询、代理、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1.7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工作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范。如遇同一改制企业的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同时接受产权主体和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避免同时接受国有产权受让人和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营者(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委托。
1.8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9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
1.10律师从事改制相关业务时,遇改制企业资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可以帮助改制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积极维护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可在改制相关业务外另行接受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的委托。如果涉及利益冲突的,律师应按律师业务利益冲突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改制工作律师业务流程
第一节接受委托
2.1.1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产权主体或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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