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讨论,由“郎顾之争”为总爆发,可是这一讨论却总是被引导到“到底该不该改”、“流失有多严重”、“选择流失还是选择贬值”等等问题上。事实上,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一直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就是国企改制中的法律缺位问题。
关于改革,一直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说法。应该说,不断地试错是人类进步的有效途径,因此“不争论”也是改革进行的保障。但是,“不争论”只能说是政治上的不争论、政策上的不争论。而在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与政策等相比,法律更具有刚性。不断试错的改革和刚性的法律之间必然要出现强烈的冲突。这种冲突,有时候直接导致了一个社会层面的动荡。虽然冲突总是难免的,但法律界在改革进程中的缺位,应该说是冲突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回顾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我们可以看到,改革进程中法律的修改往往都是被动的。从“红帽子”之争到国有资产的界定,往往都是先有案件引发了社会争议之后,再来修改相关法律。虽然法律本身和社会发展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对于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法律不能超前但至少也应紧跟吧。可是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法律界的集体失语。
单拿证券市场来说,虽然此前国内并没有证券法专业,但这并不意味着证券市场的法律理论就无人知晓,结果呢,一群经济学家加上几个法学人士,不知道怎么就炮制出这等制度来。而“同股不同权”、“信息披露不够”、“行政审批主导”等等问题,难道就没有法律专家可以看到其后果么?到现在讨论“国有股减持”,法律界人士依然无语,难道就无人能够从法律上阐释“股权分置”之后的不同股份之间的性质,从法律上对国有股减持提出一个建议么?!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直接涉及到《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而到现在,既没有人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也没有人从《民法》的角度来论证。到底该怎么改,又是一帮经济学家、一群媒体加上一堆“管理者”在自说自话,老百姓依然是云里雾里。
这里只提一个问题,国有企业卖掉后,所有者权益应该如何体现?全民所有企业的销售款项是应该归中央还是归地方?这一款项的用途应不应该受到限制?还是应该作为对改革中受损者的补偿基金?至今也未见答案。而企业的出让却热闹非凡。至于钱嘛,各地有各地的花法。面对这样的状况,法律界的人士应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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