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从国有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部分或全额退出,引入多元化经济成份,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被简称为国企改制或国退民进。国企改制的过程是有权部门聘请会计事务所以确定某一个时间为时点,对企业该时点的净资产进行全面评估,折算出公司净资产总额和每股净资产,再以需退出的国家股总数乘每股净资产得出参加改制的国有资产总额,最后按被批准实施的改制方案进行改制。这一过程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部改制,即将国家股向企业职工转让和企业外部改制即向其他法人、社会公众转让等等。对于企业外部改制由于买、卖双方主体不同加之近期国资委下发的企业改制规则、流程,有利于互相监督、规范运作。而在企业内部改制中,企业经营者实际管理着国有资产,又是国企改制的最大购买人,从某种程度讲,企业内部改制中,买、卖双方实为同一主体,如监督不力极易诱发经济犯罪。本文试从剖析我支队已侦办的此类犯罪案件入手,浅谈国企改制中侵财性经济犯罪的手段及侦防对策。
一、违法犯罪的手段及特点。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国企改制进行侵财性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职务犯罪。其中,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传统型侵财犯罪中的非法占有、挪用公司资金的故意明显,其它几类犯罪如发生在国企改制中,其手段仅仅是表面,非法占有、挪用公司资金才是犯罪的真实目的。认识清楚改制中犯罪的种类和目的,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在国企改制中进行侵财性犯罪案件具有案情复杂、案值巨大、犯罪时间长、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手段多样化等特点。其违法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采用虚假合资等方法逃避主管部门监管,转移盈利项目及利润。
(1)采用与境外人员串通,用其境外分公司的资金以境外人员对境内投资的名义与本公司成立虚假的合资企业。这类假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股部分,名义上是外商投入,实际上归行为人个人或小团体所有。成立这类公司的目的,一是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监管,形成上级主管部门只能监管本公司,不能监管合资公司;二是侵占股权及股息;三是将母公司的盈利项目交由该类公司经营,截留母公司应得利润,形成父贫子富;四是为不法活动搭建平台。
(2)转移公司利润或挪用公司资金以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的名义成立新公司,再利用新公司转移或分摊公司利润及盈利项目,最后将其非法截留的利润进行私分或用于购买国有股。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况较为常见。转移公司利润或挪用公司资金以公司职工个人出资的名义成立若干个私营公司互相占股,将公司的盈利项目交由该类公司经营,形成国有控股公司亏损,个人参与改制成本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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